潍坊市交通违法行为管理办法(试行)
违法行为
第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和城市道路上行使时造成的下列行为,均构成交通违法行为:
(一)不按规定车道行驶;
(二)不按规定方向行驶;
(三)不按规定停车;
(四)不按规定线路行驶;
(五)超过规定速度行驶;
(六)违章排队;
(七)不按规定使用灯光、翼片;
(八)不避让行人、非机动车;
(九)不按规定绕行;
(十)不按规定掉头;
(十一)不按规定驶入和驶出路口;
(十二)违规使用警示标志、标线、交通信号灯;
(十三)不按规定使用专用车道;
(十四)不按规定驾驶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车、军用车辆和其他专用车辆;
(十五)不按规定驾驶大型载重汽车、牵引车、吊车、拖拉机、挂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
(十六)不按规定驾驶校车;
(十七)不按规定驾驶公交车辆;
(十八)不让优先行驶的车辆、行人优先通过;
(十九)严重影响安全行车的其他违法行为。
第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和城市道路上行使时造成的下列交通事故行为,均构成交通违法行为:
(一)不按规定车道行驶;
(二)不按规定方向行驶;
(三)不按规定停车;
(四)不按规定线路行驶;
(五)超过规定速度行驶;
(六)违章排队;
(七)不按规定使用灯光、翼片;
(八)不避让行人、非机动车;
(九)不按规定绕行;
(十)不按规定掉头;
(十一)不按规定驶入和驶出路口;
(十二)违规使用警示标志、标线、交通信号灯;
(十三)不按规定使用专用车道;
(十四)不按规定驾驶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车、军用车辆和其他专用车辆;
(十五)不按规定驾驶大型载重汽车、牵引车、吊车、拖拉机、挂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
(十六)不按规定驾驶校车;
(十七)不按规定驾驶公交车辆;
(十八)不让优先行驶的车辆、行人优先通过;
(十九)严重影响安全行车的其他违法行为。
车辆
第三条 未经批准,不得驾驶以下车辆上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和城市道路行驶:
(一)非轿车、非客车和非货车;
(二)未经检验、未获取或者已经过期的检验合格标志的车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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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6-07T11:3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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