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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06-07T11:37:30   84201 人阅读
潍坊市交通违法行为管理办法(试行) 违法行为 第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和城市道路上行使时造成的下列行为,均构成交通违法行为: (一)不按规定车道行驶; (二)不按规定方向行驶; (三)不按规定停车; (四)不按规定线路行驶; (五)超过规定速度行驶; (六)违章排队; (七)不按规定使用灯光、翼片; (八)不避让行人、非机动车; (九)不按规定绕行; (十)不按规定掉头; (十一)不按规定驶入和驶出路口; (十二)违规使用警示标志、标线、交通信号灯; (十三)不按规定使用专用车道; (十四)不按规定驾驶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车、军用车辆和其他专用车辆; (十五)不按规定驾驶大型载重汽车、牵引车、吊车、拖拉机、挂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 (十六)不按规定驾驶校车; (十七)不按规定驾驶公交车辆; (十八)不让优先行驶的车辆、行人优先通过; (十九)严重影响安全行车的其他违法行为。 第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和城市道路上行使时造成的下列交通事故行为,均构成交通违法行为: (一)不按规定车道行驶; (二)不按规定方向行驶; (三)不按规定停车; (四)不按规定线路行驶; (五)超过规定速度行驶; (六)违章排队; (七)不按规定使用灯光、翼片; (八)不避让行人、非机动车; (九)不按规定绕行; (十)不按规定掉头; (十一)不按规定驶入和驶出路口; (十二)违规使用警示标志、标线、交通信号灯; (十三)不按规定使用专用车道; (十四)不按规定驾驶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车、军用车辆和其他专用车辆; (十五)不按规定驾驶大型载重汽车、牵引车、吊车、拖拉机、挂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 (十六)不按规定驾驶校车; (十七)不按规定驾驶公交车辆; (十八)不让优先行驶的车辆、行人优先通过; (十九)严重影响安全行车的其他违法行为。 车辆 第三条 未经批准,不得驾驶以下车辆上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和城市道路行驶: (一)非轿车、非客车和非货车; (二)未经检验、未获取或者已经过期的检验合格标志的车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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