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一编 总则
第三章
第六十条 法人以其全部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法人以其全部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即承担有限责任。无论法人应当承担多少责任,最终都以其全部财产来承担,不承担无限责任。
一旦法人登记设立,成为独立的民事主体,法人财产也独立于其设立人或者股东,法人民事责任的承担仅以独立法人的独立财产为限,不溯及其设立人或者股东。
来源:青少年学生法治教育服务平台
《民法典》第一编 总则
第三章
第六十条 法人以其全部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法人以其全部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即承担有限责任。无论法人应当承担多少责任,最终都以其全部财产来承担,不承担无限责任。
一旦法人登记设立,成为独立的民事主体,法人财产也独立于其设立人或者股东,法人民事责任的承担仅以独立法人的独立财产为限,不溯及其设立人或者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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