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西方国家的中央政府制度
1.国家元首是国家的象征,是主权国家对内和对外的最高代表。
2.国家元首的特征:
(1)对外代表国家,他是国家主权和独立的化身;
(2)对内象征最高国家权力,不论元首在国家政治生活中的实际权力如何,他的地位总是处在国家的最高位置;
(3)依照宪法行使元首职权,凡是最高国家权力的行为,都要以国家元首的名义宣布和行使。
3.国家元首的分类:
(1)个人元首;
个人元首即由一个人来出任国家元首并由其单独代表国家,也称个体元首、单一元首。如英国、美国、法国、德国、日本、意大利、俄罗斯等等。
(2)集体元首;
由地位平等的两人或两人以上的成员所组成的集体来共同担任国家元首职务,行使国家元首职权。瑞士联邦宪法规定由议会两院选举产生的联邦委员会来集体行使元首职权。该机构包括 7 名委员,任期 4 年,联邦委员会设有联邦主席一名,联邦主席与其他六名委员之间地位平等,权力相同,由联邦委员会成员每年轮流担任,不得连任。圣马力诺、安道尔实行双元首制。
(3)世袭的国家元首;
在君主制国家,国家元首统称君主,其具体称谓多种多样,称国王的最多, 如英国、荷兰、瑞典、丹麦等,还有的称天皇(日本)、大公(卢森堡)、苏丹(文莱)、埃米尔(科威特)。
(4)选任的国家元首;
①有的可以连选连任(法国)。有的不能连任或者只能连任一次两次。美国宪法第 22 条修正案即规定“任何人不得当选总统职务两次以上”。
②元首的选举办法通常包括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两种。法国、俄罗斯都由选民直接投票来选举总统,而美国、德国和意大利的总统则是间接选举产生的。
(5)虚位元首:
属于此种情况的主要有议会君主(立宪)制国家和议会共和制国家。如:英国女王、德国总统、日本天皇等。
4.元首的赦免权指以命令的方式赦免罪犯或给已定罪的罪犯减轻刑罚的权力,包括大赦和特赦,前者适用于某一时期内犯某类罪的所有罪犯,而后者仅针对特定的人。
5.国家元首的特殊待遇:
(1)外交特权和尊荣。当一国元首对他国进行国事访问时,必须享有东道国的最高规格的外交礼遇。除此之外,国家元首还享有完全的外交豁免权,他不受诽谤,人身不可侵犯,行动和通讯自由也不受限制。
(2)不受司法管辖的特权。国家元首不仅出访时免受他国刑事、民事司法管辖,在国内也不受普通法院的管辖。
(3)享有物质生活的特殊待遇。西方国家的元首都享有非常优厚的、远高于普通人生活水平的物质待遇
6.政府的含义:
(1)广义:整个国家统治机器的总称,涵盖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等所有国家权力机关。
(2)狭义:独立于立法和司法的行政机关。
7.内阁是以政府首脑为中心,由他(她)和周围重要政府官员所组成的、讨论和决定国家重大的政策的机构,它是中央政府的核心部分。
8.内阁的由来:
(1)近代内阁于 18 世纪出现在英国,在此之前协助和辅佐国王处理日常工作和行政、司法事务的最高机构是枢密院。
(2)到 17 世纪后期,外交委员会已取代枢密院成为掌握实权的最高行政机关,而枢密院则成为历史的陈迹。时至今日,枢密院虽然在名义上是英国最高政府机构,但实际上大部分权力都是由内阁来行使的。
(3)1714 年,安妮女王驾崩无嗣,德国的汉诺威选帝侯依据王位继承法继承了英国王位,称乔治一世,成为汉诺威王朝的第一位国王。
(4)1717 年以后,内阁逐渐成为了一个真正独立的机构,并集中行使最高行政权。
9.沃尔波被认为是英国历史上的第一位首相。
10.内阁制又称责任内阁制或议会内阁制,指由内阁来总揽国家行政权力并对议会负责、奉行责任政府原则的政府体制。内阁制起源于英国,后来传入绝大多数英联邦国家。内阁制的主要特点:
(1)多数党或多数党联盟执政。
(2)国家元首为虚位元首与政府首脑掌握行政实权。
(3)内阁向议会负连带的政治责任。
第六章 西方国家的中央政府制度
11.总统制,由总统兼任国家元首和政府首脑并直接领导、组织国家政务管理的政府体制。18 世纪末最早出现在美国。后来推广至拉美的阿根廷、巴西、墨西哥及亚洲、非洲的其他一些国家。
12.总统制的特点:
(1)总统既是国家元首又是政府首脑。
(2)总统和国会权力分立且地位平等。
(3)内阁成员均接受总统的领导和监督。
(4)总统所属政党不一定是国会多数党。
13.“中期选举”,即在两次总统大选之间要选举国会的全部众议员和三分之一参议员以及部分州长。
14.分治政府,即总统职位由一个政党控制,而国会参、众两院中的至少一院 由另一个政党控制的局面。分治政府会造成一些重大问题的拖延不决,但也能避免过于激进的变化,促使两党政治家在立法提案问题上做出妥协。
15.半总统制又称半总统半议会制,是一种兼有内阁制特点和总统制特点的混合型政府体制。半总统制的特点:总统是国家元首和国家权力的中心。总统与总理分享行政权。总理及内阁要对议会负责,也要向总统负责。法国、俄罗斯、韩国、埃及等采用半总统制。
16.委员会制指政府最高权力由一个合议机构来掌握的政府体制,当今世界只有瑞士联邦共和国采用这种特殊的政府体制。
17.委员会制的主要特点:
(1)联邦委员会为最高行政机关。由 7 名委员组成, 称为联邦委员会的机构,7 名成员是经过充分的协商后由议会两院(联邦院和国民院)选举产生,任期4 年,每次国民院改选后即全部改选,可连选连任。
(2)联邦委员会实行合议制。一切问题均需经过委员们的集体讨论才能作出决定。在议事时联邦委员之间的权限是平等的, 即使是联邦委员会主席的权限亦与其他委员相同, 最后的决定是根据少数服从多数的投票结果来作出的,必须有 4 名以上委员同意才能生效。虽然每个联邦委员领导政府的一个部,但他们无权对本部的重大问题单独做出决定。
(3)联邦委员会为集体元首。瑞士实行的是集体元首制,由联邦委员会来集体行使元首职权。联邦委员会又设有联邦主席和副主席各 1 名,由 7 名委员根据进入联邦委员会的先后顺序轮流担任,任期 1 年,期满不得连任。
(4)联邦委员会是议会的执行机构,不得与作为立法机关的联邦议会相对抗,而只是其执行机构并要对其负责。
18.为减少“左右共治”的出现,法国在 2000 年修改宪法将总统任期改为 5 年。
19.挑选政府官员需考虑的因素:
(1)需考虑对首脑本人的政治忠诚度,确保内阁成员中有足够多的与自己在政治上一致的人,以便更好地贯彻自己的政治主张。
(2)需考虑执政党内或执政党联盟内各派力量的平衡,即要注意把一些党内资深“大佬”或重要的政治盟友安排入阁,以便换取他们的支持。
(3 阁员的选择还需注意考虑政治能力和经验,以及背景的多样性,必要时可以超越党派界限来物色合适的人选。
20.政府的组成原则:
(1)相容原则或不相容原则。
①总统制国家—不相容原则, 政府成员不得同时为国会议员,比如美国就是如此—兼任参议院议长的副总统并非参议员。
②半总统制国家—不相容原则, 比如法国—凡是接受政府职务的议员,必须在 30 天内放弃议员身份。
③委员会制国家—不相容原则,政府成员虽然通常选自议员,但亦规定得先辞去议员职务。
④内阁制国家—相容原则,议会更好地监督和控制政府。
A.政府大臣或部长都必须是议员,丧失议员资格则不得继续担任政府职务,如英国、加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兰等国。
B.日本—总理大臣必须是议员,内阁成员一半以上应从议员中任命。
(2)禁止兼职和从事营业性活动的原则。
(3)现役军人不得入阁原则。
21.美国独立管制机构的特点:
(1)不仅享有普通行政机构的行政权,还享有一定的准立法权和准司法权, 可在国会委托立法授权下制定规章并进行管理, 也可受理申诉并作出具有约束力的裁决;
(2)其成员由总统经参议院同意后任命,但一旦任命之后便独立工作,不受总统的约束,总统不得随意免除其成员的职务;
(3)独立管制机构一般不实行首长负责制,而实行委员会负责制。
22.行政国家:
二战以后,随着政府干预领域的扩展,西方国家的行政权不断膨胀并渗透到社会生活的各个的领域,行政机构和人员也大量增加,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几乎成为无所不能之物。
23.二战以来,西方国家政府首脑的权力不断强化的原因:
(1)政府首脑拥有的任免政府成员及改组内阁的权力使得部长和大臣们越来越依附于他;
(2)现代政府所面临的复杂的国内外形势越来越需要政府特别是其首脑快速作出决策;
(3)政府首脑参与的各类活动使他很容易成为新闻报道的焦点并成为内阁政策的权威发言人。
24.政府决策过程的阶段:
(1)决策创议。
(2)决策制定。
(3)决策执行。西方国家从十九世纪下半叶开始推行文官制度改革。1870 年, 英国议会根据著名的《诺斯科特 - 屈维廉报告》, 首先制定并实施文官制度。1883 年美国国会也通过了《彭德尔顿法》,用功绩制为基础的文官制度取代了之前流弊极多的政党分赃制。
(4)决策评估。20 世纪 70 年代末以来,西方国家掀起了一场声势浩大的以效率和结果为导向的新公共管理运动,在此期间绩效评估被广泛运用于政府管理中,从而也进一步推动了决策评估的繁荣。
(5)决策调整。